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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溪市公布商标侵权三大典型案例
2015-04-26 15:41   审核人:
    近年来,市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自主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,并严厉打击了“傍名牌、搭便车”的侵权行为。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,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商标侵权三大典型案例,旨在通过对查处的侵权严重、影响恶劣商标案件的曝光,震慑制假、贩假违法犯罪分子,有效遏制侵害生产者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,提示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。

  生产销售“名优”火花塞名不副实

  去年10月,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,依法检查了横河镇孙某的火花塞生产经营场所,现场查扣涉嫌侵犯名优商标“BOSCH”“DENSO”“NGK”“TOYOTA”品牌的火花塞的成品、半成品及包装。经查,孙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,共计违法经营额24065元。

 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,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其行为已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、(二)项,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。

  对当事人孙某的商标侵权行为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;没收并销毁标“DENSO”商标火花塞成品19200只,半成品1700只;没收并销毁标“NGK”商标无包装火花塞成品6400只,有包装成品4800只,半成品2500只;没收并销毁标“BOSCH”商标无包装火花塞成品250只;没收并销毁标“TOYOTA”商标小包装盒5000只;罚款50000元。

  加工经营侵权网络跳线遭查处

  2014年12月,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某公司的投诉,在观海卫镇查获刘某未办理经营执照同时未经“AMP”、“安普”、“SYSTIMAX”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加工的网络跳线上标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商品千余件。经查,王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标志,共计违法经营额9760元,无非法所得。

 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,当事人刘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,既违反了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属无照经营行为。又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。

  鉴于当事人刘某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之规定,综合考虑,依法从轻处罚。对无照经营行为,依据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。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》第十五条第(三)项之规定,决定处罚如下: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;没收侵权商品;罚款19520元。

  名表名品标志专用权被侵犯

  2013年5月,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金某在浒山街道的经营场所涉嫌非法销售“LV”、“GUCCL”、“Cartier”、“LONGINES”、“OMEGA”、“Pated Philippe”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公安局慈公函[2014]62号函,于去年8月立案调查。经查,当事人金某于2013年3月,购进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,同年10月又购进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手提包,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共计经营额15360元。

 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:当事人金某销售侵犯“LV”、“GUCCL”、“Cartier”、“LONGINES”、“OMEGA”、“Pated Philippe”等商标专用权手提包、手表行为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。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,当事人行为构成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并销毁商标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8000元。(记者 杨昀 通讯员 陈景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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